不得兼职取酬规定-高辉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不得兼职取酬规定”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公职人员及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一、总体原则

公职人员及党员干部在兼职取酬方面需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所在单位的管理制度及副业性质进行综合判定。其核心原则在于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

二、具体规定

  1. 退休后兼职取酬:

    •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若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事先向原所在单位报告,并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 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2. 在职期间兼职取酬:

    • 公职人员在职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不得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 违规兼职取酬不仅违反廉洁纪律,还可能构成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当兼职行为与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相关联时。
  3. 特定类型兼职的禁止:

    • “挂证取酬”: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挂靠职称证书给公司取酬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若以挂证取酬名义收受好处费则涉嫌受贿。
    • 借“理财”名义违规圈钱: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非正常方式获利,如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或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应当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三、案例分析

  • 案例一:刘某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违反了廉洁纪律。其虽经原单位批准在B公司兼职担任独立董事,但不能领取薪酬;同时,其受聘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关的C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未经原单位批准且领取薪酬,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 案例二:范某以政商“旋转门”方式收受好处,构成受贿。其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谋取利益,离职后“转换角色”到企业违规任职获取高额报酬,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
  • 案例三:金某违规收受礼金,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其虽赴外地参与了相关工作,但该项工作系其所在D出版社的工作职责,不应领取劳务费;同时,其收受的劳务费金额与仅作数分钟简短致辞的劳务显然不匹配,实际上是以劳务费为名掩盖收受礼金之实。
  • 案例四:杨某未经批准在工作日外出参加评审,违反了工作纪律。其虽付出了劳务,但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开展和单位有关工作制度执行。

四、建议与总结

  • 增强纪律意识:公职人员及党员干部应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越雷池一步。
  • 加强自我约束:在面对兼职取酬等诱惑时,应保持清醒头脑,坚决拒绝违规行为。
  • 积极寻求合法途径:若确实有兼职需求或经济压力,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如申请调岗、提升技能以增加收入等。

总之,“不得兼职取酬规定”是维护公职人员及党员干部廉洁形象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我们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