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兼职不兼薪”的规定,这主要涉及到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以及党政干部在社会团体或协会商会中的兼职情况。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兼职规定
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退(离)休领导人员,如果他们在社会团体中兼职,如担任副会长等职务,并且已经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批报备,那么他们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获取其他额外利益。这是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来执行的。如果确实需要工作经费,那么这些经费必须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的退(离)休人员,他们在社会团体兼职时,应当遵守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同样也不得违规领取报酬。
二、党政干部在协会商会兼职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在兼职期间,他们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如果确实需要工作经费,同样需要从严控制,并确保不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三、监管与处罚
为了确保这些规定的执行,纪检监察机关会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也会对执行规定情况进行依法审计监督。如果协会商会或相关个人违反了这些规定,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总结与建议
“兼职不兼薪”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或退(离)休人员在兼职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从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有兼职的打算,特别是涉及到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或党政干部,请务必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免触犯法律或纪律。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