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书审批离职在法律性质上可视为书面申请,但需结合具体操作形式和公司制度综合判断。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对“书面申请”的定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处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如飞书、企业微信)等可固定内容、可追溯的载体。若通过飞书提交的离职审批流程包含明确的离职意愿、日期、签名(电子签名或实名认证账号操作),且公司制度认可该方式,则符合法律要求。
飞书审批的效力认定
- 若公司制度明确规定:飞书审批为离职申请的正式渠道(如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则该流程具有法律效力,视为书面申请。
- 若公司制度未明确:需结合实际操作判断:
- 审批流程中是否要求劳动者填写离职原因、日期等关键信息;
- 审批通过后是否生成可下载、存档的电子记录(如PDF或系统截图);
- 用人单位是否通过飞书或其他方式确认收到申请。
若满足上述条件,仍可能被认定为书面形式。
实践中的风险点
- 证据固定:劳动者应保存审批流程的完整截图或录屏,避免公司后续否认收到申请。
- 公司拒不认可:若公司主张飞书审批仅为“预申请”,要求补交纸质文件,劳动者可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七条主张电子记录的有效性(前提是审批流程符合电子签名规范)。
- 未留痕的风险:若仅通过口头或飞书聊天框随意提及离职,未走正式审批流程,则可能被认定为未提交书面申请,需承担违法解除的风险(如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建议:
- 劳动者:通过飞书提交离职申请时,务必使用公司规定的模板,完整填写信息并保留记录;若公司无明确规定,可同步发送电子邮件或纸质文件备忘。
- 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离职申请的提交方式(如优先飞书审批),并确保流程设计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如实名认证、防篡改等)。
如有具体操作细节或纠纷,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