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的哪个部分-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合同纠纷

情势变更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中作出了规定。以下是对该原则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概述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原则旨在平衡合同当事人因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而导致的利益失衡,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适用条件

  1. 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 情势指的是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如国家政策、经济形势、法律变动及自然灾害等。
    • 变更指的是这些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且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2.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 如果变化在合同订立时已存在,则当事人应自行承担风险。
    • 合同履行完毕后,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问题。
  3. 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 变化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的。
    • 如因一方故意隐瞒或过错导致,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 情势变更须不可预见:

    • 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的。
    • 可预见的变化属于商业风险范畴,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5. 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 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将使一方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获得不当利益。
    • 例如,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导致供应商面临亏损,继续履行合同对供应商明显不公平。

三、法律后果

  1. 再交涉义务:

    •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与对方重新协商,试图调整合同内容以适应新情势。
    • 这是自主解决问题的阶段,目的是维持合同关系。
  2. 变更或解除合同:

    • 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变更合同主要是调整合同的部分条款,使合同在新的情况下能够继续履行,并且达到相对公平的状态。
    • 解除合同则是在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且无法通过变更合同解决的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证据收集:在主张情势变更时,当事人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情势变更的事实、不可预见性、不可归责性以及继续履行合同的显失公平性。
  • 协商优先:在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况时,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这有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减少诉讼成本。
  • 司法介入: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介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举例说明:假设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某种原材料。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和原材料产地政策变化等原因,该原材料的价格大幅上涨。继续按照原合同价格履行合同将导致甲方遭受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原则,与乙方重新协商调整合同价格或解除合同。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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