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在合同编的那一部分-王晓芳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合同纠纷

情势变更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第三分编“典型合同”之前的第二章“合同的履行”中有所规定,具体为第五百三十三条。以下是对该原则的详细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 情势变更的客观性:即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这里所说的“情势”,是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如市场环境、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
  2. 情势变更的不可预见性:即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无法预见该情势变更的发生。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该情势变更,则表明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因此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 情势变更的重大性:即情势变更的结果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这里的“明显不公平”,是指由于情势变更,使得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继续履行合同将给一方当事人带来重大损失。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1. 重新协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以达成新的合同条款,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2. 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指对原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以消除情势变更带来的不公平结果;解除合同则是指终止原合同的效力,使双方当事人不再受原合同的约束。

四、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及时主张:当事人在发现情势变更后,应及时向对方提出重新协商的请求,并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2. 提供证据:当事人在主张情势变更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预见性、重大性以及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事实。
  3. 谨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谨慎,避免被滥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审查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确保情势变更原则的正确适用。

举例说明:假设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某种原材料。合同签订后,由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该原材料的价格大幅上涨,导致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将遭受重大损失。此时,甲方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与乙方重新协商调整供货价格或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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