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合同上的“情势变化”,即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以下是对情势变更的详细解析:
一、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 情势指的是合同赖以成立的客观情况,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各种事实。
- 变更则指这些情势发生了异常且重大的变动,足以影响合同的履行。例如,自然灾害导致原材料供应困难或价格上涨,或者政府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履行成本大幅增加。
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 情势变更必须是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的。若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已知或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 情势变更的发生应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非当事人原因引起的。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
不可预见性: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情势会如此变更,且这种不可预见性是根据当时的客观实际情况及商业习惯来判断的。例如,正常的市场竞争导致的价格小幅下降属于商业风险,可预见;但因突发疫情导致整个行业市场需求锐减,则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
显失公平:
- 因情势变更导致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显著不公平的结果,违背了公平原则。例如,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生产企业按照原合同价格销售产品将无利可图甚至亏损巨大。
二、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再交涉义务:
- 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与对方重新协商合同内容,双方均负有再交涉的法定义务。但这并不强制对方必须同意协商或达成协议。
变更或解除合同:
- 若双方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可能涉及调整履行期限、价格条款等;解除则使合同关系终止。
三、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的区别
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 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并愿意承担的风险,如一般的市场价格波动、经营决策失误等。
- 情势变更则是指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的重大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愿承担的风险。
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它强调的是事件的不可克服性。
- 情势变更虽然也是不可预见的,但它并不要求达到不能克服的程度,重点在于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和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公平性。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谨慎评估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应对措施,以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及时行使权利:
- 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或仲裁时效而丧失权利。
承担举证责任:
- 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符合情势变更的法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举例说明:以煤炭供应合同为例,若国家出台严格的环保政策导致煤炭开采成本大幅增加,供应商若继续按原合同价格供应将面临巨大亏损。此时,供应商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与买方重新协商合同价格。若协商不成,则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价格条款,以实现公平。
如有任何关于情势变更或合同纠纷的疑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