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70条全文原文-符艺腾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全文原文如下: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法律解释与背景:

  1. 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

    • 该条款详细列举了行政行为可能因哪些具体情形而被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这些情形涵盖了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行为明显不当等多个方面。
  2. 法院的判决权:

    • 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若发现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有权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这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与制约功能,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 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可能性:

    • 在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的同时,法院还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要求被告在纠正原有错误的基础上,重新进行行政决策或执行,以确保行政活动的连续性与有效性。

法律建议:

  • 对于行政相对人:

    • 若您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且该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对于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若因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纠正错误,并重新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可能的法律后果:

  • 若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且行政机关未按照法院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可能面临进一步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执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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