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原文-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原文是: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6. 明显不当的。”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时,若发现行政行为存在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即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