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七十三条原文-成彦亮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原文内容为: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1.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

    • 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则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若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 通知家属的义务: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情况外,执行机关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3.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 在传讯时,应及时到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应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 违反规定的后果:

    • 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若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举例说明:

  • 假设张某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监视居住,且其无固定住处,公安机关可以指定一个居所对张某执行监视居住。在执行后,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张某的家属。张某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该居所,也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若张某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予以逮捕。

注意事项:

  • 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前不逃避或妨碍诉讼。
  •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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