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原文-吴敏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原文是:“人民法院对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在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控告人的上诉状和相关材料在三日以内送交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这一条款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制作裁定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送达控告人、控告人的上诉权利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和处理方式。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参照此条款进行维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