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原文-涂伟律师|法行宝
2025-02-28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原文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侦查过程中,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侦查机关应当如何处理。具体来说:

  1. 撤销案件:一旦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应当立即撤销该案件,不再继续侦查。
  2. 释放犯罪嫌疑人: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以证明其已被合法释放。
  3. 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在释放犯罪嫌疑人后,还需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以便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监督和管理。

这一条款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阶段案件处理的重要规定,确保了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