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和专柜联营模式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该是哪一方-高万春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行政纠纷

在商场和专柜联营模式下,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确定需依据具体违法情形及双方合同约定、实际经营情况综合判断,通常可能涉及商场、专柜或双方共同作为当事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从合同约定角度:

    • 若商场与专柜在联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在经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广告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划分,且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明确属于某一方责任范围,则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为违约或违法的一方。例如,若合同约定专柜负责商品质量,而因商品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则当事人应为专柜。
  2. 从实际经营角度:

    • 在联营模式下,商场与专柜可能共同参与经营,如共同制定营销策略、共享客户资源等。若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涉及双方共同参与的经营活动,且难以明确区分责任归属,则商场与专柜可能共同作为当事人接受处罚。例如,若因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且虚假宣传内容由商场与专柜共同策划实施,则双方可能共同成为当事人。
  3. 从法律责任角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为违法行为人。在商场与专柜联营模式下,若违法行为明确由某一方实施,如专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则当事人应为专柜;若违法行为涉及商场与专柜的共同行为,如商场为专柜提供虚假宣传平台,则双方可能共同成为当事人。
  4.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商场对专柜的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或专柜以商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则商场可能因专柜的违法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成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之一。反之,若专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其违法行为与商场无关,则商场通常不作为当事人接受处罚。

建议:

  • 商场与专柜在联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在经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以避免因责任不明而引发的行政处罚风险。
  •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商场与专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 若面临行政处罚,商场与专柜应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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