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怎么定-罗一粟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劳动纠纷

关于“离休怎么定”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离休的条件、安置方式以及相关待遇等方面。以下是根据相关规定,为您做出的详细解答:

一、离休条件

  1.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
    • 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 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
  2. 军队干部:

    •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 1945年9月2日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
    • 1949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
    • 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推迟离休。

二、离休安置方式

  1. 就地安置: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2. 易地安置:

    • 离休干部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
    • 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3. 军队干部安置:

    • 离休干部的安置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以及配偶居住地区安置,还可以到子女居住地区安置。
    • 驻边防、海岛、高原等地区的干部,在内地安置时,安置地区应优先接收。

三、离休待遇

  1. 工资待遇: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 生活待遇: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3. 护理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

  4. 安置补助费: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补助费一百五十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三百元。

  5. 探亲待遇: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另外本人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6. 丧葬抚恤: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等,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四、离休程序

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概括起来,离休是对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的一种特殊安置方式,它涉及到离休条件、安置方式、相关待遇以及离休程序等多个方面。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了解,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