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收取费用是否应当评价为非工作加工作人员受贿罪-文世荣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刑事辩护

串通投标罪中收取的费用,并不应当直接评价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两者是独立的罪名,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均不相同。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罪名构成要件的区别

  1. 串通投标罪: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投标人和招标人,以及与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的其他人。
    •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秩序,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 客体: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贿赂而收受。
    •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客体: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二、法律后果的区别

  • 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串通投标罪中收取费用与受贿罪的区分

在串通投标罪中,投标人或招标人可能因串通行为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包括收取的费用。然而,这种费用并不等同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贿赂。串通投标罪中的费用是串通行为的直接结果,其目的是破坏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秩序;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贿赂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价。

四、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如果串通投标罪中的行为人同时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且其收取的费用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关,那么可能同时构成串通投标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总结与建议:

串通投标罪中收取的费用并不应当直接评价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者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行为性质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在实际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建议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以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