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串通招投标竞合问题-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11-11 刑事辩护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串通招投标罪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可能发生竞合,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罪名定义及构成要件

  1.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构成要件: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客观方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数额较大。
  2. 串通招投标罪: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 构成要件: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目的。
      • 客观方面:实施了串通投标报价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二、竞合情况分析

在招投标过程中,若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还向招标单位或评标委员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中标机会,则该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串通招投标罪。

  1. 想象竞合:

    • 定义: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只构成一个犯罪的情况。
    • 分析: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一个行贿行为可能同时满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串通招投标罪的构成要件。然而,由于行贿行为本身是串通招投标行为的一部分或手段,因此通常不会将这两个罪名分开认定,而是根据主行为(串通招投标)来定罪处罚,同时考虑行贿情节作为量刑情节。但理论上,若行贿行为独立且严重,也可能存在数罪并罚的考虑,不过实践中较为少见。
  2. 牵连犯:

    • 定义: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 分析:在招投标过程中,行贿行为可能被视为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手段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通常从一重罪处罚,即选择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但具体适用时,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三、法律后果及量刑

  1.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串通招投标罪:

    •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竞合时的量刑:

    • 在竞合情况下,量刑将综合考虑两个罪名的情节和危害程度。若以串通招投标罪为主罪进行处罚,则行贿情节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可能加重处罚;若认为行贿行为独立且严重,也可能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但实践中较为少见。

四、建议

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和行贿行为。若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或疑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作为专业律师,我擅长处理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串通招投标罪等罪名,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