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标投标罪和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是否竞合-张冬炜律师|法行宝
2026-05-03 刑事辩护

串通招标投标罪与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竞合,但在特定情形下,若行为同时满足两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存在想象竞合或牵连犯的情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1. 串通招标投标罪:

    • 客体: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 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投标人和招标人。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获取利益的目的。
  2. 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

    • 客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主体: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

二、两罪不构成竞合的一般情形

在大多数情况下,串通招标投标罪与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并不构成竞合。这是因为两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串通招标投标罪主要关注的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而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则关注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三、两罪可能构成竞合的特定情形

尽管两罪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竞合,但在特定情形下,若行为同时满足两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存在想象竞合或牵连犯的情形:

  1. 想象竞合:

    • 情形:当行为人既实施了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若这两个行为在时间上、空间上或因果关系上紧密相连,且均独立构成犯罪,则可能构成想象竞合。
    • 处理:根据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比较两罪的法定刑,选择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2. 牵连犯:

    • 情形:当行为人实施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时,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目的,且该受贿行为是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手段或结果时,可能构成牵连犯。
    • 处理:对于牵连犯,理论上存在从一重罪处罚和数罪并罚两种观点。但在实践中,更倾向于从一重罪处罚,即比较两罪的法定刑,选择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不过,具体处理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

四、法律建议

  1. 对于行为人:

    • 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实施串通招标投标等违法行为。
    • 若因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应明确拒绝并报告相关部门,以免构成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
  2. 对于受害者或相关单位:

    • 若发现串通招标投标或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 在举报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线索,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对于司法机关:

    •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区分两罪的构成要件和竞合情形,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对于存在想象竞合或牵连犯情形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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