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收取好处费属于非法串标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刑事辩护

评标专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更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非法串标罪。以下是对这两个罪名的详细分析: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 应用: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好处费,并为送好处费的人谋取利益(如给予高分、推荐中标等),且数额较大,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关键点:此罪名的关键在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评标专家作为专业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判断权,若因收受好处而违背公正原则,即符合此罪名的构成要件。
  2. 非法串标罪(通常指串通投标罪):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 应用:此罪名主要针对的是投标过程中的串通行为,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轮流中标等,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如泄露标底、操纵评标等。
    • 关键点:此罪名的关键在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且损害了相关方的利益。评标专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除非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或招标人之间存在事先的共谋。

进一步分析:

  • 评标专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更多体现的是其利用职务便利,为送好处费的人谋取利益,而非直接参与投标过程中的串通行为。
  • 除非有证据表明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或招标人之间存在事先的共谋,共同实施了串通投标的行为,否则评标专家的行为更倾向于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建议:

  • 对于评标专家而言,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拒绝任何形式的好处费,保持评标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 对于招标人或投标人而言,应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评标专家因收受好处费而违背公正原则。
  • 若发现评标专家存在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配合调查工作,以维护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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