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工伤员工后续回来上班,做了一年不做了,是否还需要支付赔偿,这主要取决于员工离职的原因以及之前工伤赔偿的具体情况。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员工主动离职且已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情况说明:如果员工在工伤后,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且员工是主动提出离职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通常不需要再支付额外的赔偿。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两项补助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补偿员工因工伤导致的未来医疗费用和就业困难。因此,在员工已经获得这两项补助金后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无需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二、员工因工伤导致无法继续工作而离职
情况说明:如果员工虽然回来上班了一年,但因工伤导致的后遗症或残疾,使得其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或任何其他工作,从而提出离职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赔偿或补助。
法律依据与赔偿内容: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伤赔偿
情况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伤后,未依法支付应由其承担的工伤赔偿(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员工在离职后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这些未支付的赔偿。
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伤赔偿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支付的赔偿。如果仲裁裁决支持员工的请求,而用人单位仍不履行的,员工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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