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情况可以争取的补偿主要包括经济补偿金,同时可能涉及医疗补助费等,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您在公司已经工作了11年,因此,如果公司因您不能继续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您有权获得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虽然该办法现已废止,但部分地区在司法实践中仍会参考这一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医疗补助费。因此,您可以咨询当地劳动部门或社保部门,了解是否适用这一规定,并据此争取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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