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仲裁调解书中申诉人自愿放弃社保后,仍有可能通过以下途径追回社保权益,但具体效果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审查调解书内容合法性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即使劳动者在调解书中自愿放弃,该条款也可能因违法而无效。若调解书存在此类违法条款,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或确认无效,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劳动者可直接向当地社保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此途径不依赖调解书内容,直接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成功率较高。
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调解书
若劳动者在签订调解书时对社保权益的法律后果存在重大误解(如不知放弃社保违法),或调解结果显失公平(如用人单位未支付任何补偿),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在调解书生效后1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调解书,并重新主张社保权益。
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益
若调解书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用人单位仍拒绝补缴,劳动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纳社保导致的损失(如医疗费、养老金损失等)。但需注意,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且需举证证明损失与未缴社保的因果关系。
行动建议:
温馨提示:社保权益涉及长期保障,建议谨慎处理。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