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劳动仲裁中写明自动放弃医保,还可以再要回来吗”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必须”意味着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可以随意放弃的权利。
在您提到的劳动仲裁情境中,即使劳动者在仲裁或入职时写明了自动放弃医保,这一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医保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无法通过双方的协商或约定来免除。
如果劳动者后来意识到放弃医保的后果,或者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医保保障,他们是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医保的。这一要求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基于双方之前的约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放弃医保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劳动者在明知放弃医保的后果后仍然选择放弃,然后又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这可能会被视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即使您在劳动仲裁中写明了自动放弃医保,您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您补缴医保。但如果您在放弃医保后又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这一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在做出任何关于社会保险的决定时,建议您都应当谨慎考虑,并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