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工伤认定书的办理主体,这并不是一个单一答案的问题,它涉及多个可能的申请主体。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的雇主责任原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承担首要的申报义务。具体来说,如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然,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这个申请时限是可以适当延长的,但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同意。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都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难以亲自办理时,其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至于工伤认定书的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会在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所以,总结来说,工伤认定书的办理主体可以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具体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及时提出申请以及职工的实际情况。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