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管辖地点的条款,其效力并非绝对有效或无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般情况下可能无效: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管辖协议应能清晰、唯一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两个管辖地点在发生纠纷时无法明确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即不能根据该约定确定唯一的管辖法院,那么该管辖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或者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而甲方和乙方所在地不同,起诉时就无法根据这个约定明确管辖法院,这种约定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此时,案件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可能有效:
- 后续情形可确定管辖法院:若合同约定的两个管辖地点中,根据后续发生的具体情形(如实际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能够确定一个管辖法院,则此时管辖协议是有效的。例如,合同约定“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A市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B市法院管辖”,在实际履行中双方一致确认合同履行地在A市,那么此时就能确定管辖法院为A市法院,该管辖约定即为有效。
- 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在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以上的管辖地点,并且这样的约定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个约定也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效情形:
- 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如果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该约定无效。此时,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 仲裁与诉讼并存: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并且明确约定了具体的仲裁机构,同时又约定了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通常不能在一份合同中并存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
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为确保管辖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尽可能明确、单一地约定管辖法院,避免同时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地点。
- 如果确实需要约定多个管辖地点,应确保这些地点之间能够根据后续发生的具体情形确定一个唯一的管辖法院,或者确保这样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在签订合同前,如有任何疑问或不确定之处,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管辖地点的条款效力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是否能确定唯一管辖法院、是否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以及是否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并存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对待管辖约定,确保其实际可行且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