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多个管辖地是否无效-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行政纠纷

约定多个管辖地并不一定无效,其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有效的情况

  1. 符合协议管辖的法定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约定的多个管辖地均符合这些条件,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约定有效。
    • 实例说明: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A市)或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若A市与合同有实际联系,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则此约定有效。
  2. 视为选择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一种形式:

    • 在某些情况下,约定多个管辖地可被理解为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形式,这在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二、无效的情况

  1. 违反级别管辖:

    •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复杂程度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若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将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该约定无效。
  2. 违反专属管辖:

    •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若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将不动产纠纷约定由非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则该约定无效。
    • 实例说明:甲和乙就A市房产所有权归属产生纠纷,双方约定由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约定因违反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
  3. 约定不明确或无法确定具体管辖法院:

    • 如果约定的多个管辖地不明确或无法根据约定确定具体管辖法院,如约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或“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未明确签订地具体位置”,则该约定无效。
  4. 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 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若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如将合同纠纷约定由与合同无任何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则该约定无效。
  5. 违反法律关于管辖的其他强制性规定:

    • 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当事人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管辖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如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集中管辖,而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定,约定由其他法院管辖,那么该约定同样无效。

三、特殊情况处理

  • 若当事人已分别向约定的多个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以分清先后,则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总结与建议:

在约定管辖时,当事人应确保约定的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同时,约定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或无法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情况。若您在约定管辖时遇到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