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兼职做保险是否会被辞退,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兼职行为是否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若劳动合同或学校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兼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若教师在入职时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从事第二职业”,或学校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兼职”,而教师仍从事保险兼职的,学校有权依据合同或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未禁止兼职,但兼职影响本职工作
即使合同或制度未明确禁止,若教师因兼职导致无法完成教学任务(如频繁请假、备课不充分、学生投诉等),学校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但需注意,学校需提供证据证明兼职与工作表现下降的因果关系,且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若兼职未影响本职工作,且无合同或制度限制
若教师兼职保险未违反合同约定或学校制度,且未影响教学质量(如利用业余时间兼职、教学评价合格等),学校无权仅因兼职行为辞退教师。但需注意,若兼职涉及利益冲突(如向学生推销保险),可能违反《教师法》或教育部门规定,学校可据此处理。
法律依据:《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需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等义务,若兼职行为损害学生利益或学校声誉,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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