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常会对材料供应商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结算书中己付、欠付金额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主要基于以下法律逻辑和实务考量:
1. 实质性审查的必要性
- 防止虚假结算:结算书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若法院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可能纵容通过伪造结算书损害第三方利益(如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行为。例如,实际施工人与供应商串通虚增欠款金额,以参与工程款分配或逃避其他债务。
- 保障程序公正:即使双方对结算金额无争议,法院仍需审查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若结算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法院有权依职权调整或撤销。
2. 审查范围与标准
- 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结合:
- 形式审查:核对结算书签名、盖章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如是否经项目经理签字、是否附有送货单等原始凭证)。
- 实质审查:核查结算金额与实际履行情况是否一致。例如,通过对比送货单、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验证结算书中“己付金额”是否真实到账,“欠付金额”是否与实际供货量匹配。
- 举证责任分配:
- 若一方主张结算书存在瑕疵(如虚增金额),需提供反证(如银行流水显示付款金额少于结算书记载)。
- 法院可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如施工日志、财务账目)辅助审查。
3. 特殊情形下的审查重点
- 实际施工人无资质或挂靠情形:
- 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其与供应商的结算可能涉及发包人责任。法院需审查结算书是否反映真实交易关系,防止发包人因挂靠行为承担额外责任。
- 结算书与合同冲突:
- 若结算书金额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付款条件明显矛盾(如合同约定按工程量结算,但结算书直接约定固定总价),法院可能要求双方解释矛盾原因,并依据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情况调整金额。
4. 实务建议
- 对供应商:
- 签订结算书时,要求实际施工人提供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作为附件,并明确约定“结算金额以实际付款为准”。
- 若实际施工人拒绝配合审查,可暂缓签署结算书,或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 对实际施工人:
- 结算前核对供应商的供货清单、质量验收单,确保结算金额与实际履行一致。
- 避免在结算书中承诺“无争议”或“放弃追索权”,为后续争议留出救济空间。
5. 法律后果
- 若法院经审查认定结算书存在虚假或重大瑕疵,可能:
- 驳回一方基于结算书的诉讼请求(如供应商要求支付欠款的请求);
- 依职权调整结算金额(如扣减虚增部分);
- 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总结:法院对结算书的审查并非“走过场”,而是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的实质性审查。双方在签订结算书时应保持谨慎,确保内容与实际履行一致,避免因证据矛盾导致结算书被否定。如有具体争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