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把社保缴纳金额直接发放给员工而不缴纳至社保账户的行为不合法。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这表明,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有责任将社保费用缴纳至相应的社保账户,而不能以发放现金的形式替代社保缴纳。
从员工权益保障角度
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些保险对于员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公司将社保缴纳金额发放给员工,员工将无法享受社保带来的各项保障。
例如,在员工生病就医时,若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就无法按照医保政策报销医疗费用,需要自行承担高额的医疗支出;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若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就无法领取养老金,影响晚年的生活质量。
从公司潜在风险角度
如果公司存在此类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其依法缴纳社保;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你还有其他关于社保缴纳等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