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调动中工资发放主体取决于调动性质及双方约定,通常遵循“谁用工、谁发薪”原则,具体分以下情况:
内部调动(同一用人单位内不同部门/岗位调整)
工资仍由原用人单位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岗位、工作地点),但工资支付主体不变。例如:员工从A分公司调至B分公司,若劳动合同主体未变更,工资仍由原公司发放。
关联企业调动(集团内子公司/母公司间调动)
需根据书面协议确定支付主体。若调动涉及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如从母公司调至子公司),需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工资由新主体承接;若未变更主体,则仍由原单位支付。例如:员工从甲公司调至乙公司(甲、乙同属某集团),若未重新签订合同,甲公司仍需支付工资。
跨单位调动(非关联企业间调动)
工资由新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且支付主体为实际用工单位。例如:员工从A公司离职后入职B公司,B公司需从实际用工之日起支付工资。
特殊情形:借调或委托管理
若双方约定由原单位继续支付工资(如借调协议中明确“工资由借出单位承担”),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则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例如:员工被借调至第三方单位工作,若借调协议未约定工资支付方,第三方单位需支付工资。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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