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是否构成犯罪-乔雪松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挪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若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这一罪名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工资收入。

农民工工资的保护范畴

农民工的工资明确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保护的范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因此,挪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若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将构成犯罪。

“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司法解释给出了具体标准。例如,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均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

这一要件通常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后,仍在指定期限内未支付的情况。但需注意,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未及时支付,则可能不构成此要件。

法律后果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建议与风险提示

为避免触犯法律,雇主或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若因经营困难等原因暂时无法支付,应及时与农民工沟通,并寻求政府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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