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没中标走了,公司怎么赔偿”这一问题,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公司未中标后,因自身原因单方面解除与招标方已签订的合同(如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招标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直接损失(如重新招标费用、已投入的准备成本)及预期利益损失(如项目延期导致的收益减少)。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公司需按约定支付;若无约定,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损失、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
若公司未中标,但与招标方存在前期合作(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若公司未中标,但因招标方过错导致损失(如招标文件违法、评标不公)
公司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发改委、财政部门),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若因招标方过错导致公司产生实际损失(如投标文件制作费用、差旅费),可主张民事赔偿,但需举证损失与招标方行为的因果关系。
若公司未中标,但与第三方(如分包商、供应商)存在合同关系
若公司因未中标需解除与第三方的合同,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审查合同是否约定解除条件。若构成违约,公司需赔偿第三方实际损失(如已采购材料的浪费、预期利润损失),但赔偿范围以可预见性为限(即合同订立时公司应预见的损失)。
建议行动步骤:
如有具体合同文本或损失明细,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协助分析赔偿路径及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