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期间的年休假未休的,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补偿金计算中可以加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分析如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基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7条)。这里的“平均工资”包含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应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原则上应涵盖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性质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或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需按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含正常工资)。这部分报酬属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而应得的补偿,本质上是劳动者应得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应纳入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未休年休假工资纳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范围。例如,若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中存在未休年休假且未获补偿的情况,法院会要求用人单位将未休年休假工资计入赔偿金计算基数,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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