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的被告可以提管辖异议吗-刘海文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行政纠纷

追加的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确实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追加的被告。追加的被告,无论其被追加的方式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其法律地位均等同于其他被告,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包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二、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

  1. 受诉法院缺乏法定管辖权: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若追加的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既非其住所地法院,也非合同履行地法院,那么该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 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若案件标的额、复杂程度等因素表明应由更高级别或更低级别的法院审理,追加的被告可据此提出异议。
  3. 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法律有明确的专属管辖规定。若追加的被告认为案件属于此类范畴,而受理法院并非专属管辖法院,那么该被告同样有权提出异议。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和程序要求

  • 时间要求:追加的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即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为管辖权问题而延误诉讼进程。
  • 程序要求:追加的被告需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将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四、特殊注意事项

  1. 应诉答辩的后果:若追加的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则视为其已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接受并不包括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
  2. 异议的受理条件:若之前已有被告提出过管辖权异议并被法院驳回,或追加的被告未能及时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那么其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不再被受理。不过,法院仍应依职权审查追加被告后是否违反了相关管辖规定。

五、实务操作建议

对于追加的被告而言,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及时行使权利:收到追加通知后,应立即核查管辖依据,避免逾期失权。
  2. 准备充分证据:提供合同、协议等证明管辖约定的文件,以增强异议的说服力。
  3. 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总结来说,追加的被告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完全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实际操作中,追加的被告应密切关注案件的管辖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您在管辖权异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