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约定一般是无效的,因为合同中同时约定法院管辖和仲裁机构管辖,属于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确,这种情况下仲裁条款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以下从几个方面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规定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且内容明确。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在合同争议条款中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机构的情况下,由于同时存在两种相互冲突的争议解决方式,导致无法明确当事人究竟选择的是仲裁还是诉讼,这就属于约定不明确,所以仲裁条款无效。而诉讼管辖条款,虽然存在与仲裁条款冲突的问题,但单纯从诉讼管辖约定本身来看,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如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等),一般是有效的,不过由于仲裁条款无效后,当事人可能会就诉讼管辖问题产生新的争议,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实际案例参考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也可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则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仲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诉讼和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属于约定不明确,仲裁条款无效,最终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法律后果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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