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被撞对方全责申请工伤保险公司理赔哪些部分-邵梦晴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劳动纠纷

结论:在下班途中被撞且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可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可分别主张不同项目,具体如下:

  1. 工伤保险理赔部分

    • 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但需注意,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获得医疗费用赔偿,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不再重复支付。不过,实践中若侵权人逃逸、无力赔偿或赔偿不足,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侵权人追偿。
    •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乘以相应月数(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7个月)。
    •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一级伤残为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 交通事故侵权赔偿部分

    • 医疗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由侵权人(即对方)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住宿费:如果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在申请工伤保险理赔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病历、诊断证明、收入证明等。同时,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存在部分项目竞合的情况,在主张赔偿时需遵循一定的原则,避免重复获赔。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