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终止调解-丁勇律师|法行宝
2026-05-15 行政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以下情况下应终止调解:

  1.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达成有效协议:

    • 情形说明:当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了和解,或者已经就争议事项签订了有效的调解协议时,调解的目的已经实现。
    • 分析:此时,继续调解已无必要,因为当事人已经找到了解决纠纷的方式,且这种方式是双方自愿接受的。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
  2.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拒绝调解:

    • 情形说明: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与纠纷有关的其他人员明确拒绝调解员的调解,或者表示不愿意继续接受调解,那么调解就无法进行下去。
    • 分析: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参与和积极配合。如果一方明确拒绝调解,那么就无法形成有效的调解合意,调解也就失去了其基础。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终止调解。
  3.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中途退出:

    • 情形说明:当事人如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中途退出,都表明其缺乏参与调解的诚意。
    • 分析: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调解无法顺利进行,甚至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为了维护调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
  4. 调解期限内未达成协议且无继续调解意愿:

    • 情形说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通常会设定一个调解期限。如果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当事人也没有表示愿意继续调解,那么调解就应当终止。
    • 分析:调解期限的设置是为了确保调解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如果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且当事人无意继续调解,那么继续调解就失去了其意义。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5. 其他导致调解无法进行的情形:

    • 情形说明:这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中发现案件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涉及专门管辖问题(如某些案件应由特定机关处理)、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需移交司法机关等。
    • 分析: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调解无法继续进行。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移交至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总结与建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当出现上述情形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如果你在人民调解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者对调解结果有异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