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如何规定调解终止-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行政纠纷

关于《人民调解法》中如何规定调解终止的问题,虽然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能并未在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完整展现,但我们可以结合《广东省实施<人民调解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来详细解释调解终止的常见情形。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民调解法》的精神和原则。

根据《广东省实施<人民调解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调解活动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1. 查明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

    • 人民调解主要处理的是民间纠纷,如邻里关系、家庭矛盾、小额债务等。如果纠纷涉及刑事犯罪、行政争议或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事项,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2. 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者退出调解的:

    • 调解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或中途退出调解,调解员无法继续进行调解工作,应当终止调解。
  3. 超过调解期限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 调解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规定的调解期限,双方仍未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避免调解过程无限期延长。
  4. 发生特定事由使调解不能进行的:

    • 这可能包括当事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调解过程中出现暴力或威胁行为等,这些情况都会使调解无法继续进行。
  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其他所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形。

虽然这些规定来源于《广东省实施<人民调解法>办法》,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民调解法》对于调解终止情形的普遍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人民调解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是否应当终止调解。

如果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调解终止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更具体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