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犯罪进行到逃跑阶段时,是否仍构成不法侵害,需结合具体情境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不法侵害的持续性判断
不法侵害的成立需满足“现实性、紧迫性、直接性”三要素。若犯罪行为本身具有持续侵害性(如持刀抢劫未终止、非法拘禁未解除),即使行为人试图逃跑,其先前行为引发的危险状态仍可能延续,此时可认定为不法侵害未结束。例如,甲持刀抢劫乙后逃跑,乙追赶时甲仍可能对乙实施伤害,此时乙的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逃跑行为的性质转化
若犯罪行为已实际终止(如财物已抢走、人身控制已解除),行为人仅因恐惧而逃跑,此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消失,防卫行为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例如,甲抢劫乙后已逃离现场,乙随后持棍追击并击伤甲,此时乙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特殊情形下的防卫权延续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若犯罪行为属于此类情形,即使行为人逃跑,只要其仍具备继续侵害的能力或意图(如隐藏凶器、纠集同伙),防卫权可延续至危险彻底消除。
法律建议:
后续思考方向: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案情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