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不离职能得到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根据伤残等级可能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这两项在不离职的情况下一般不直接领取,而是保留相关权益)。以下是对这些赔偿项目的详细解释:
医疗费:
-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护理费: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工伤职工可以自行安排护理,并由单位承担护理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这两项补助金通常是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如果工伤职工选择不离职,这两项补助金一般不会直接领取,而是保留相关权益。也就是说,如果未来工伤职工决定离职,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额外建议:
- 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应妥善保管好相关医疗证明、费用单据等证据材料,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 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所有工伤待遇费用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如果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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