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用人单位原来给保安入保险,现在不给入了,这种行为一般是不合法的。
分析如下:
- 从法律规定角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定的强制义务,不能随意免除或停止。保安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原来为其缴纳保险,现在突然不缴纳,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 从可能存在的例外情况角度:
-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经营困难等特殊情况,确实无力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能自行停止缴纳。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但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且缓缴是有期限限制的,并非可以一直不缴纳。
- 另外,如果保安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等形式直接支付给保安,由保安自行缴纳,这种做法也是不合法的。因为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自行协商改变缴纳方式,且自行缴纳可能存在诸多风险,如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等。
建议: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保安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要求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和处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