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入社保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法律解释和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的约定来变更或放弃。因此,无论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还是用人单位以不签合同为由不缴社保,都是违法的。
其次,关于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这种承诺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不能通过个人意愿来免除。即使员工为了多拿工资而主动要求放弃社保,这种行为也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再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代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而不缴纳社保,或者由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此外,试用期也不能成为不缴社保的理由。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意味着,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
最后,关于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就不用缴社保的问题,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代表没有劳动关系,员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综上所述,员工不入社保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放弃社保或以其他方式不缴社保的情况,员工应当坚决拒绝,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