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没得到有关部门申批用综合工时工作制条款给员工签合同有效吗-刘守芳律师|法行宝
2026-05-01 劳动纠纷

企业未获得有关部门审批而使用综合工时工作制条款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条款的效力需分情况讨论:

  1. 综合工时工作制需审批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它允许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特定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这意味着,企业要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必须事先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1. 未经审批的综合工时工作制条款的效力

    • 条款无效说:如果企业未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综合工时工作制,那么该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综合工时工作制需要审批,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实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条款无效。
    • 整体合同效力不受影响说:然而,也有观点认为,虽然综合工时工作制条款未经审批无效,但这并不影响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劳动合同是一个整体,其中包含了多个条款,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如果仅因综合工时工作制条款无效就否定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显然对劳动者不利,也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在综合工时工作制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双方未约定工时制度,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执行,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工时制度。
  2. 法律后果与建议

    • 对于企业:如果企业未经审批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综合工时工作制,可能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如警告、罚款等。同时,如果因此引发劳动争议,企业可能需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支付加班费、赔偿损失等。因此,建议企业在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前,务必先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 对于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发现企业未经审批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综合工时工作制,可以与企业协商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如果因此遭受了损失,如加班费未支付等,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企业未获得有关部门审批而使用综合工时工作制条款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但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新的工时制度或者按照标准工时制度执行。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