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在抵押权实现时原则上遵循“房地一体”原则,但地上建筑物的优先受偿权需结合抵押登记情况、权属关系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 “房地一体”原则下的权利捆绑
根据《民法典》第397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核心结论:若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地上建筑物原则上自动视为抵押财产的一部分,抵押权人对土地及建筑物整体享有优先受偿权,无需单独办理建筑物抵押登记。
例外情形:若地上建筑物为抵押后新建,且未办理追加抵押登记,则新建部分不属于原抵押权范围,抵押权人无权就该部分优先受偿。
2. 地上建筑物独立抵押的优先性
若地上建筑物已单独办理抵押登记(如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抵押权人不同),则需区分两种情况:
3. 司法实践中的权属冲突处理
在执行阶段,若土地与建筑物抵押权人不同,法院通常采取以下方式:
4. 特殊情形:在建工程抵押
若抵押物为在建工程,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司法实践,抵押权覆盖土地使用权及已完工部分建筑物。后续新增建筑物不属于原抵押范围,但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追加抵押登记,或通过协议约定新增部分纳入抵押范围。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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