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给工程结算或付款为由迫使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胁迫-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合同纠纷

以不给工程结算或付款为由迫使签订合同,确实可能构成胁迫。下面我从法律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几个方面,为你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在这个场景中,“不给工程结算或付款”可以被视为一种对财产权益的损害威胁,如果这种威胁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签订合同,那么就可能构成胁迫。

具体来说,构成胁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 存在威胁行为:即一方以不给工程结算或付款等损害对方财产权益的行为相要挟。
  2.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这种威胁行为必须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担心如果不签订合同,将会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3. 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对方在恐惧心理的支配下,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签订了合同。

可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以不给工程结算或付款为由迫使签订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为胁迫,那么该合同可能面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在实际操作中,受胁迫方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胁迫行为的存在,比如威胁的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2. 及时行使撤销权:受胁迫方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将消灭。
  3. 法律程序:撤销合同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即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这些机构来裁决合同是否应当被撤销。

举例说明

假设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以不给承包方结算工程款为由,迫使承包方签订了一份显失公平的补充协议。如果承包方能够证明发包方的行为构成了胁迫,并且该补充协议确实违背了承包方的真实意愿,那么承包方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补充协议。

综上所述,以不给工程结算或付款为由迫使签订合同,确实可能构成胁迫,并可能导致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如果你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