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批准延期 分期缴纳罚款的 到期后当事人不缴款还要再发催缴通知书吗-李杰民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行政纠纷

是的,到期后当事人不缴款的,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发出催缴通知书。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但在采取这些措施之前,行政机关有义务再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缴通知书是催告程序的重要载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逾期未缴款的法律后果,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也符合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要求。

  2. 催缴通知书的必要性:

    • 固定证据:催缴通知书能够证明行政机关已履行法定催告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后续强制执行申请被法院驳回。
    • 明确权利义务:通知书需载明罚款金额、缴纳期限、逾期后果(如加处罚款、强制执行等),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履行指引。
    • 保障救济权:若当事人对罚款有异议,催缴阶段仍是其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后机会。
  3. 后续措施衔接:若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 加处罚款: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申请强制执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缴通知书等材料(《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实务建议:

  • 催缴通知书应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确保送达当事人,并留存送达凭证。
  • 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拒不签收,建议采用公证送达或公告送达,以避免程序瑕疵。
  • 催缴内容需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尽快缴纳”),应写明“请于X年X月X日前缴纳罚款XX元,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协助起草催缴文书,可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