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主张的经济补偿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员工可主张自用工满一个月次日起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最长不超过11个月)。例如,若员工工作满6个月未签合同,可主张5个月工资作为差额补偿。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若单位无合法理由裁员(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条件),则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员工有权主张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例如,员工工作满2年,赔偿金为4个月工资。
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赔偿
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员工可主张以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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