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使用食品添加剂没有购进记录和使用记录,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 该条款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餐饮店使用食品添加剂,若未建立购进记录,即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针对餐饮服务提供者):
- 虽然该条款主要强调的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以及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集中消毒餐饮具等,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整体精神,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也应当遵循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记录使用情况。
- 实际上,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更直接相关的可能是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要求,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虽然直接条款可能并未明确提及“使用记录”,但建立并保存使用记录是确保食品添加剂合规使用、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追溯体系的一部分。在实务中,若餐饮店未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同样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 更直接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常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明确要求餐饮店等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制度。因此,即使直接的法律条款未明确提及“使用记录”,餐饮店未建立该记录也可能因违反当地的具体规定而受到处罚。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或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建议:
- 餐饮店应立即建立并完善食品添加剂的购进记录和使用记录制度,确保所有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都有据可查。
- 定期对食品添加剂的库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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