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工伤后 医院员工哪些不扣钱呢-赵亮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21 劳动纠纷

确定工伤后,医院员工在以下情况下相关费用通常不扣钱:

  1. 工伤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员工因工伤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单位无需扣减员工工资或报销费用。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相关费用仍需由单位承担,不得转嫁至员工。

  2. 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员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此期间单位不得以“缺勤”为由扣减工资、奖金或津贴。

  3. 住院伙食补助费与交通食宿费
    若员工因工伤住院治疗,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需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还需支付交通费、食宿费(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这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承担,不涉及员工个人扣款。

  4.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员工因工伤导致残疾,需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无需要求员工自行承担或扣款。

例外情形与注意事项:

  • 若员工存在故意自伤、自杀、醉酒或吸毒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使被认定为工伤,相关费用也可能由员工自行承担,单位无需支付。
  • 若员工对工伤认定结论或待遇支付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但此期间单位仍需按原待遇支付,不得擅自扣款。
  • 单位若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员工收入。

建议:若单位存在扣减工伤员工合法待遇的行为,员工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