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单位给工人交意外险,工人干3天辞职后保险费的承担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保险费已实际缴纳且保险期间覆盖工人工作期间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单位)需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若单位已为工人投保意外险,且保险期间包含工人工作的3天,则保险费已由单位实际承担。此时,无论工人是否辞职,保险费均由单位支付,工人无需返还或分担。
法律依据:保险合同具有相对性,单位作为投保人支付保费是履行合同义务,与工人是否离职无关。
若保险费尚未缴纳但单位承诺投保
若单位仅承诺为工人投保但未实际缴纳保费,工人辞职后,单位无需继续履行投保义务,保险费自然无需支付。但若单位因工人辞职而拒绝缴纳已承诺的保费,可能涉及违反劳动合同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约定(如有),工人可依据具体约定主张权利。
提示:需结合单位与工人的书面协议(如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判断是否存在投保承诺及违约责任。
若保险费包含在工人工资中扣除
实践中,部分单位可能通过“工资代扣”方式让工人分担保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单位仅可代扣法定项目(如个税、社保等),意外险保费不属于法定代扣范围。若单位未经工人同意擅自扣费,工人有权要求返还;若双方明确约定保费分担(如书面协议),则按约定执行。
关键点:需审查双方是否存在书面约定及工人是否知情同意。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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