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此处的”用工之日”指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而非试用期满或转正之日。即使劳动者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仍需依法缴纳五险一金。
违法后果
若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劳动者可向当地社保部门(12333)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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