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公安机关在聘请鉴定时原则上必须制作鉴定聘请书。以下是详细分析:
- 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并附相关材料送交鉴定机构。这一规定明确了鉴定聘请书的法定性,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必要文件。其核心目的在于:
- 明确鉴定委托关系(公安机关与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 确保鉴定程序合法性(避免口头委托导致的程序瑕疵);
- 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鉴定聘请书需附卷,后续可接受质证)。
- 例外情形与实务操作
尽管法律要求制作聘请书,但实务中存在特殊情形需注意:
- 紧急情况:如现场勘验中需立即鉴定(如血迹酒精含量检测),可先口头委托,但事后需补办书面手续,否则鉴定意见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排除;
- 内部鉴定机构:若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如刑事科学技术室),可能通过内部审批表替代聘请书,但需符合内部规范;
- 补充鉴定/重新鉴定:若基于原鉴定聘请书直接委托,可能无需重复制作,但需在委托材料中明确说明。
- 未制作聘请书的法律后果
若公安机关未依法制作鉴定聘请书,可能导致:
- 鉴定意见不被采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法院可依法排除;
- 程序性制裁:辩护方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要求重新鉴定;
- 责任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可能因程序违法被内部追责。
建议:若您涉及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争议,可重点审查鉴定聘请书的制作时间、内容完整性及送达情况。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中的程序合法性问题。